星空体育网站:电投能源(002128):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规定新旧条款对照表
发表时间:2025-03-27 11: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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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 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国家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投 资监管要求及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 团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中央企业责任,落实国家“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 源安全新战略,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国有资本优化布 局和保值增值,保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均衡增长战略”落地,切实加强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 收益,根据国家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投资监管 和集团公司投资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以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 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投资标准 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完善的 投资管理体系,努力提高投资管理的规范性、决策的科 学性、过程的高效性。
第二条 公司以集团公司战略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 本布局、规范决策程序、严格投资标准、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 重点,依法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体系,坚持高质量发展,防范和控制投资 风险,努力提高投资管理的规范性、决策的科学性、过程的高效性。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 内、外,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股权、无形(包括 土地使用权、技术、数据等)资产等投入到某个企业、 项目或对象,以取得一定经济收益或社会效益的行为或 活动。 本办法所称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除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以外的领 土;境外指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按投资性质划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固定资 产购置)、科技创新、数字化,无形资产等投资行为。 股权投资包括为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而发生的并购、参 股等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内、外,将一定数 量的货币、实物、股权、无形(包括土地使用权、技术、数据等)资产等 投入到某个企业、项目或对象,以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行为或 活动。 本规定所称主业是指由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 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按投资性质划分,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科研项目、数字化,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包括为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而发生的并购、参股 等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分类管理。按照投资方 式、所处境域及产业领域等,将投资划分为境内基本建 设投资、境内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科技创新投资、数 字化投资、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投资等。 (一)境内基本建设投资指在境内开展的大中型基 建投资和小型基建投资行为。其中:
第五条 公司投资实行专业分类管理。按照投资方式、所处境域及产 业领域等,将投资划分为境内基本建设投资、境内股权投资、境外投资 科研投资、数字化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投资等。其中: (一)境内基本建设投资指在境内开展的大中型基建投资和小型基建 投资行为。 大中型基建投资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开展的建
大中型基建投资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 要目的,开展的建设工程及有关实体性投资行为。 小型基建投资指独立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房购 置或建设行为。主要包括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生产 型小型基建投资,以及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非生产 型小型基建投资。 (二)境内股权投资包括并购投资、参股投资及不 改变控参股关系的股权投资行为。其中: 并购投资是指通过对企业股权或经营性整体资产的 购买、增资扩股或无偿划转等方式获得所有权的控制性 的产权交易行为。 参股投资是指通过新设、受让、增资、划转等方式 进行股权投资,且对所出资企业不具备控制权或实际影 响力的行为。 不改变控参股关系的股权投资是指对已投资项目通 过购买等手段增加持股比例,但不改变控参股地位的行 为。 (三)境外投资指在境外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和股 权投资。其中: 固定资产类投资指通过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固定
设工程及有关实体性投资行为,类型分为常规、战略性、创新示范大中型 基建投资项目。 战略性项目是指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体现央企担当,或对集团公 司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为后续资源获取、开发等带来重大发展 机遇或具有战略协同性的项目;国家指令性项目。创新示范项目是指对新技术、新工艺、新系统和新业务模式在规模化 商业化应用之前,开展的验证、确认项目,主要包括集团公司进入行业内 新领域新赛道的首台套及示范项目,行业内已开展成型、集团公司首次实 施的首台套及示范项目。 小型基建投资指独立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房购置或建设行为。主 要包括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生产型小型基建投资,以及与生产经营无 直接关系的非生产型小型基建投资。 (二)境内股权投资包括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境内开展的并购投资 参股投资、不改变控参股关系的股权投资、经营性股权投资等。其中: 并购投资是指通过兼并、收购、增资扩股,以及通过协议安排、其他 股东减资等方式获得目标企业股权或整体经营性资产及其业务控制性的 产权交易行为。 参股投资是指投资单位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 股权投资。包括并不限于以投资新设、股权受让、无偿划转、股权置换 以及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减资、协议安排等方式(不涉及股权交易
资产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股权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设立企业、收购兼并 合资合作及其他长期股权类投资。 (四)科技创新投资指为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 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的投资 行为。科技创新投资项目包括科研项目、创新示范项目 等。其中: 科研项目是指服务于公司发展而组织实施的研究开 发项目,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 研究以及试验能力提升等项目。创新示范项目是指在公司主要业务以及属于公司战 略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领域,对新技术、新工艺、新系 统和新业务模式在规模化、商业化应用之前,开展的验 证、确认项目。 (五)数字化投资指通过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开发 和利用数据资源,改进生产、经营、综合管理业务流程 提高智能化智慧化水平和管理效率效益而发生的投资行 为。数字化投资项目包括公司统建项目和所属各单位自 建项目。 (六)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指固定资产购置
建设工程及有关实体的投资行为。 不改变控参股关系的股权投资是指对已投资项目通过购买等手段增 加持股比例,但不改变控参股地位的行为。 经营性股权投资是指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基金投资 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三)境外投资指在境外开展的基本建设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其中 基本建设类投资是指通过基本建设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 股权类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参股合资合作及 其他长期股权类投资。 (四)科研投资是指服务于集团公司发展而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项目,主要包括投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以及试 验能力提升等活动,不以直接经济效益作为项目目标。 (五)数字化投资指运用数字化技术对业务流程、组织结构、信息系 统进行重塑再造和优化升级的过程,旨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提升服务 质量的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统建项目和所属单位自建项目。 (六)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更新及技术改造投资行 为。
及技术改造投资行为。技术改造投资指以新技术对原有 的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产生的投资。
第七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投资管理应遵守中国和投资项目 所在国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要 求,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战略引领。投资管理以公司战略规划目标为 引领,强化战略执行约束力;投资方向应聚焦主业,注 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三)分类管理。投资采取分类管理,分别设置责 任部门牵头管理,明确投资管理责任,提高投资决策效 率。 (四)权责对等。公司是项目投资的责任主体,依 据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 能力实施投资行为。并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原则,相应设 置管理流程,做到决策标准明确,流程规范。 (五)效益优先。投资管理以效益为中心,兼顾长 远发展与近期效益。推行价值管理,实施项目全生命周 期评价。 (六)控制风险。投资管理纳入公司 SPI、JYKJ、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契合。服务国家能源安全及发展战略,落实能源央企政治 责任和聚焦主责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公司战略规划 目标为引领,强化战略执行约束力。注重区域产业协同,注重境内、外业 务协同,探索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型。 (二)依法合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公司要求。严控投 资风险,公司建立专业评估机制,开展技术、经济、法律、风险、财务 审计、专业技术复核及审查等工作,保证投资全过程风险可控。加强国别 风险识别、投融资能力分析,完善投资退出机制。 (三)分类管理。投资采取分类管理,投资分别由牵头责任部门负责 管理,项目投资必须进行决策,明确决策流程和决策责任。 (四)效益优先。执行集团公司收益率和资本金比例动态管理机制 坚持基准收益率约束原则,按照战略、效益、机会、风险等因素平衡优选 项目投资。 (五)能力匹配。执行集团公司投资能力动态评价机制,配合完成投 资能力评估,持续提升投资管理和经营能力建设。 (六)闭环管理。建立“事前决策、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投资全 闭环管理机制,坚持目标导向,投资项目实行契约化管理。通过信息系统
合规监督等工作体系。发挥大协作、大监督的合力,建 立专业评估机制,开展法律、风险、审计、财务、专业 技术审查及复核等工作,保证投资全过程风险可控。加 强风险识别、投融资能力分析,保证资本金比率,完善 投资退出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投资管理分析与 过程监督。
第八条 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投资项目应纳入公 司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
第七条 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所有投资项目应开展战略规划符合性审 查,经复合优选或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方可投资,未纳入投资计划的 项目不得投资;确需增加或减少投资的,应按规定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监管要求及集团公 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列入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 列入特别监管类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禁止项目;投资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项目,公司需履行审核转报 程序。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监管要求,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投资项目 负面清单,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列入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项目由集团公司审批。其 中:列入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项目,经公 司决策后报集团公司履行相应审核程序。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各类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管理(编号规则详见附 件),项目在完成立项后,项目编号由全寿期基建项目管理系统在线生成 项目编号是项目投资全寿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编号在投资全寿期不作 变更。
根据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及党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 要求,履行投资决策职责。
重一大决策事项权责清单》,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 对投资项目行使决策权,公司党委对董事会审批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前置 研究。
第十二条 公司各分类投资设置投资评审专题会,对 需公司决策的项目进行前置审查。各分类投资管理责任 部门负责建立各分类投资评审专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机 制,承担评审专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分类设置投资评审专题会,在提交会议决策前需进行 前置审查,本部有关部门根据所负责的专业性质提出审查意见并向决策机 构提出建议。各分类投资管理责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建立各分类投资 评审专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承担评审专题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复 核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发展部是投资管理归口部门,牵头制定公 司投资管理办法,审查项目的市场环境与政策,牵头向 国资监管部门及集团公司报送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信息及 报告。
第十二条 战发部是投资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投资管理总体协同工 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公司投资管理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投资负面清单,组 织跟踪、分析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牵头向国资监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报送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信息及 报告。 (三)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境内基建、境内股权、境外投资等投资项目 收益率标准值。 (四)组织开展境内基建、境内股权、境外投资项目的责任书承诺利 润完成情况分析等工作。 (五)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境内基建、境内股权、境外投资的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战略规划部、发展部、资本运营部、科技 创新部分别作为境外投资、境内基建投资、境内股权投 资、科技创新投资及数字化投资管理责任部门,履行相 应投资管理职责: (一)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相关的政策要求 技术标准、设计指标、前期工作深度规定等,制定公司 分类投资管理办法、工作标准和规范等,明确相应管理 节点、程序、要求等;指导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相应投资 管理办法; (二)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结合政策、市场等开展 综合研究分析,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等全 过程充分论证,优化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制定分类年 度投资计划;监督所属单位计划完成情况; (三)组织开展分类投资项目技术、市场、财务、 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必要时聘请专 家参与投资评审或聘请内、外部咨询机构开展对项目技 术方案、可研报告、尽调报告等第三方评审、复核;对
第十三条 公司战发部、资本部、科数部分别作为基建投资、境内股 权投资、科研项目投资及数字化投资管理责任部门,履行相应投资管理职 责: (一)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相关的政策要求、技术标准、设计 指标、前期工作深度规定等,制定公司分类投资管理办法、工作标准和规 范等,明确相应管理节点、程序、要求等;对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合规性 进行监督。 (二)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结合国家政策、市场等开展综合研究分析 引导分类投资,开展项目投资、融资、管理、退出等全过程分析论证,择 优确定投资项目,提出分类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监督所属单位计划完成情 况。 (三)组织开展分类投资项目技术、经济、法律、风险等方面的可行 性论证审查,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投资评审或聘请内外部咨询机构开展对 项目技术方案、可研报告、尽调报告等开展复核评审;对于股权投资项目 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为公司及集团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四)根据权责清单要求,属集团公司审批权限范围的项目,提前向 集团公司有关决策机构做好项目汇报沟通;组织分类投资项目履行备案
于股权投资项目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为公 司及集团公司决策提供审查依据; (四)根据权责清单要求,组织分类投资项目履行 备案、审核转报、审批等管理程序,督促、协调项目进 展;对于项目内、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履行 再决策程序;项目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 化时,组织研究并履行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程序; (五)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分类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分类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情况。配合集团公司对投 资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 (六)组织开展分类投资分析,并根据国家有关部 委及集团公司要求,完成对分类投资领域年度投资完成 情况、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制定情况及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等报告,在规定时限前报送投资管理归口部门。
审核转报、审批等管理程序,组织履行再决策、终止或核销退出程序。 (五)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分类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项目在决策 后的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报告,配合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对投资项目 执行效果开展动态跟踪、分析。 (六)结合政策、市场等变化,开展分类投资领域有关专题分析研究 对项目责任书承诺、项目实施开展定期跟踪分析、考核;根据公司要求 完成对分类投资领域投资完成情况、投资计划制定及项目进展情况等报 告,在规定时限前报送公司投资管理归口部门。
第十五条 相关专业部门依据公司权责清单、技术改 造(固定资产购置)类投资管理标准,负责本专业范围 内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购置)类投资管理及年 度投资计划管理,监督所属单位计划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专业部门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类投资制定相 应管理标准,对所属单位拟列入投资计划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类投资项目 进行评审后,履行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审批程序,未列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实 施,需追加投资项目或调整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履行投资计划调整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授权管理规定及本部权责清单,各相关 专业部门对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类项目投资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除履行分类投资管理职 责外,根据部门分工,还应履行以下投资管理相关职责 战略规划部负责审查投资项目战略符合性。 计划与财务部作为公司 JYKJ管理部门,负责年度总 体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负责审查项目投资主体、资本 结构、债权融资、担保、税收筹划等财务管理事项,以 及财税尽调报告等;负责审查项目计划列入、负债率控 制、资金安排等。 资本运营部负责审查股权项目投资与股权架构、股 权融资方案等。 法律商务部负责审查项目合法合规、内部控制授权 负责审查项目法律意见书,风险防范及风险评估报告等 物资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权限范围内投资项目的招 标采购工作。 审计部负责对投资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提出独立的 审计意见;负责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组 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纪委办负责对重大违规投资损失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的技术方案报告,项目参数 边界条件与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五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除履行分类投资管理职责外,根据部门 分工,还应履行以下尽职审查职责: 安环部负责审核和监督投资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管理等事 项。 计财部负责项目计划列入、负债率控制、承诺收益、资金安排等审查 负责指导及审查项目债权融资、担保、税收筹划等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 况。 资本部负责项目投资与股权架构、股权融资情况、投资主体股权合作 方资质、资信调查报告、估值和商誉确认等审查;从公司资本运作顶层设 计出发,评估企业投资能力,确定投资主体。 经营部负责电力市场环境与政策,电力市场化交易、碳交易、电量电 价取值、绿电交易等审查。 专业部门负责对项目重大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查,负责制定项目固定资 产更新改造管理标准,监督协调项目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工程的实施;负责 提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负责项目质量管理。 法律部负责开展法律合规、决策程序等内容的审查,对项目法律意见 书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法律审查意见,作为提交履行项目决策程序的前置 条件。根据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及风险提示,督导项目单位 完善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及应对措施。 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前期、决策、建设及执行过程经济活动进行审
计监督。负责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是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投 资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的管理;负责编报投 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调整计划建议,执行下达的 投资计划,对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签订项 目责任书和委托咨询机构出具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组织 开展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原则和要求,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授权管理规定、本部权责清单、投 资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决策机构、决策内容、决策程序等,建立投资项目 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机制。 (二)挖掘市场机会,提出发展思路,寻求项目投资机会;组织开展 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内、外部条件。 (三)组织开展项目审查,按照公司投资管理要求审核项目,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向公司报送项目请示文件和本单位决策文件,并对报送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组织项目实施及运营管理,根据管理要求,及时开展工程竣工 验收,并对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负责。 (五)对具备条件的投资项目配合开展后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采取审核转报、审核报备、审批等管理方式,包 括项目前期、立项、投资决策、开工、核销等管理节点。
第十八条 公司是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投资项 目全过程管理。 (一)制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决策机构、决策内 容、决策程序,建立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制度明确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应节点审批,禁止 超权限违规审批。结合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不同阶段决策时点 责任后果和决策权限。对于以竞拍、投标等各种方式开展的投资项目,须 在递交有约束力的竞拍、投标等文件前,按照可能中标后对外将承担的责
(二)按照集团公司的标准,审核项目,根据权责 清单,对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三)对授权限额以上投资事项,在履行完成公司 决策程序后,报集团公司履行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会根据公司章程、“三重一大” 及党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决策要求,履行投资管理方面 的程序。
第十九条 所属单位根据公司要求管理项目投资: (一)按照公司制定的统一标准审核项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上报 公司,由公司依据本部权责清单履行相应管理程序。 (二)对于所属单位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 50%以上,按照控股企 业管理,履行公司投资管理程序。对于持股比例不足 50%但作为股比最高 的股东且应该能实际控制企业,或公司合计股比为第一大股东且无实控人 的参股企业,应纳入重要及特别监管参股企业名单,参照控股企业管理 履行公司投资管理程序。对于所属单位在参股股权持有期间的再投资管 理,按照参股股权经营管理,按照本部权责清单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再 履行参股企业章程规定的会议表决程序。 (三)对需集团公司决策的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需由集团公司决策的项目,按照各分类投 资管理要求,相应部门在履行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后, 向集团公司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和公司决策文件,履行集 团公司投资管理程序。公司设有专职董事,还应报送专 职董事书面意见或专职董事参加的决策会议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对所有投资项目,根据投资分类,均进行前置评审。 (一)公司各分类投资管理责任部门,根据投资项目特点,组织有关 部门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投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 重大或复杂项目应提前征求内、外部行业专家、咨询机构意见,为决策提 供参考。 (二)公司各分类投资管理分管领导组织召开投资评审专题会议,听 取所属单位汇报,原则上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文件、商业计划及 安排、经济性评价及敏感性分析、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法律意见书 项目责任书、咨询机构出具的其他专业报告、前置审查意见及落实情况等 内容进行审查,形成投资评审意见。会议评审认为具备决策条件的,按相 应程序报请相关决策机构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授 权管理规定、三重一大、本部权责清单及相关议事规则等有关决策要求 履行相应投资决策职责。 需由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通过分管领导组织的投资评审专题会 后,向外部董事沟通汇报,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研究讨论,提交董事会审议;需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的投资项目,通过 分管领导组织的投资评审专题会后,提交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 公司将决策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决策执行报告机制。分类投资管理责任部门应 做好公司决策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跟踪项目进度,按年度对项目决策后 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再决策机制。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相应设计方案、 合同内容及边界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收益率不满足集团公司投资有 关要求的,或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向决策机构报告,必要时召开决策 机构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终止或退出机制。因内、外部因素影响导致项目无 法实质性推进,出现项目终止或退出等情形时,所属单位要做好项目跟踪 和评估,并根据情况提出项目处置方案,按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履行相应 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资效果评价机制。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与评价。分类投资管理责任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开展投资效果评价工 作,总结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优化投资管理;每年应对境内大中型基建 投资、境内股权投资、境外投资的投资项目责任书约定的利润完成情况进 行评价,对科研项目、数字化及小型基建投资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及实施 效果进行分析评价,组织所属单位报送项目契约化管理及投资效果分析报 告,向公司进行报告。
第九条 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公司本部制定后 评价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效益等开展
第二十六条 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机制。公司制定后评价管理制度,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效益等开展分析、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持续
第二十四条 依托投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过程动 态跟踪监督,提高管理效率,防范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全寿期基建项目管理系统要求落实 有关工作。原则上,所有投资项目均需纳入系统管理,并进行实时动态更 新。投资项目在储备阶段开始填报。所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填报及 日常信息维护等工作。公司将定期对所属单位信息系统填报质量进行检 查、评估,对于漏报、错报情况严重的单位予以通报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作为投资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 当依据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情况,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 管理体系,投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要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制度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所属单位应当依据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情况,建 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投资风险管理责任部门要加强投资风险管理 制度建设。
第二十九条 对投资项目应开展风险分析评估,根据管理要求编制风 险评估报告,结合定性与定量的评估分析,判断相应风险可承受程度,提 出防范和化解方案。
第三十条 涉外单位应重视境外项目政治、公共安全等风险。风险评 估报告应当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 安全、政策等风险做出全面评估和应对。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风险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评估分 析,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提出相应的防范和规避方案, 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制定并 不断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项目再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评估、监 控、预警和处置,制定并不断完善重大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项目再决 策、终止、退出机制和风险应对方案,跟踪监测应对方案落实情况和风险 化解情况,落实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立投资风险提示机制。本部各分类投资管理责任部门 根据有关投资管理标准,对项目前期及实施过程进行督导,通过发送管理 建议函、风险提示函等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向投资主体进行提示。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按照公司有关后评价管理 制度要求,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六条 各类投资管理均应建立全生命周期动 态管理机制。各类投资专业管理责任部门将根据有关投 资管理标准,对所属单位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督,并对重 点项目前期及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对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类投资管理均应建立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机制,各分 类投资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活 动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分类投资管理责任部门应根据管理实际,制定相应的 投资能力动态评价体系,对所属单位投资能力情况进行评价,并对所属单 位投资能力管理工作改进提升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评价结果将应用于年 度投资计划制定工作中。
第二十七条 境内基建、境内股权、境外投资项目应签订 投资项目责任书,投资项目责任书是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投资效益纳入有关考核激励体系。投资项目责任书是公 司对项目进行后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境内基建、境内股权、境外投资 项目应签订投资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书执行情况及相关投资指标完成情 况等纳入公司年度考核范畴。
诺、分析、评价机制,对投资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投 资效益纳入 JYKJ、SDSJ(双对标、双激励)有关考核激 励体系,投资违规责任追究纳入公司责任追究体系。 第二十八条 加强投资管理经验总结,及时推广良好 实践。对于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根据公司有关 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投资管理规定及要求, 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据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 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信息报送不及时、严重失真等 的项目单位,公司将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投资违规责任追究纳入公司责任追究体系。对于违反公 司投资管理规定及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所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约谈整改等方式限期整改;造成投资损失或其他重大不良后果的,依据《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和公司《追责工作管理规定》《违规经营投资 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问题和线索移交(报 告)办法》等相关规定,移送责任追究部门,进行核查处理。涉嫌违纪职 务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集团公司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电投能源规章 〔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 9月 15日发布的《内 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电投能源规章〔2022〕47号) 2022年 6月 8日发布的《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统一编号 管理办法》(规章〔2022〕31号)同时废止。









